(2011年4月22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提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淄博市临淄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经营性社会民间文艺活动的专业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临淄地区民间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。本会是市、区文联的团体会员,在组织上隶属于文联的领导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“二为”方向,坚持“双百”方针,团结全区及全市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,积极立足现实,尊重过去、面向未来,着眼于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,利用各种文化资源,发展各种文化形式,培育各种文化要素,协调各种文化关系。始终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放在首位,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本会是临淄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,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。本会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。业务主管单位是市、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。每年按时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。本会市中共党员人数多少建立支部或总支部委员会,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。
第四条 办公场所:淄博丽华文化庄园院内(临淄一诺路77号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1、本会规划组织和指导临淄地区民间文艺的搜集、整理、研究和传承,发展民间文艺理论,繁荣民间文艺事业;
2、本会通过不同方式和方法,组织本地区民间文艺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,加强文艺信息的交流;
3、大力培养民间文艺专业人才,发展壮大本地区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,不断提高队伍素质。
4、组织民间文艺的各项比赛、评奖等活动,对优秀人才和作品,给于精神和物质奖励;
5、本会积极促进和加强与区内外、港澳台、民间文艺家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交流;
6、在抢救、挖掘、弘扬、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文艺的基础上,积极创办文化产业,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,民间文艺发展的新路;
7、引导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,更新观念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;
8、热情服务,精心安排,努力把本会办成本地区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温馨之家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树立科学发展观,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文化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密切联系群众,理论联系实际,为民间文艺事业积极工作。
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。
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:凡赞成本会章程,本人提出申请,由本会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,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,可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个人会员条件:
1、从事民间文艺搜集、整理、创作、展览、表演、翻译、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;
2、从事民间文艺编辑、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者;
3、从事民间文艺组织、文化产业工作有一定成绩者。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3、 由参见本会活动的权利;
4、 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:
1、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关心本会工作,缴纳会费;
2、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。
第十二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正当权益。凡本会会员,因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而收到打击、迫害者,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,指导依法向监察、司法机关提出申诉。
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,有损本会剩余,视情节轻重,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,可给于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;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依法开出其会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责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分产、合并和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、区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及实体等。
7、决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;
8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决定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年会议;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本会设立主席团。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必会期间形式第十七条第1、3、5、6、7、8、9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主席团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组成。
第二十条主席团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求恶意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主席团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4、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5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
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团推荐专人出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形式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主席团会;
4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2、捐赠;3、政府资助;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;5、利息;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;
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宝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肆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宝大会审议。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终止后财产处理
第三十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提出终止协议。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终止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后出的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。
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